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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股权(票)的涉税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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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股权(票)的涉税实务问题

张海涛

实务中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比较常见,纳税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一旦发生该行为,是否需要纳税?如果需要纳税,都应缴纳什么税?
一、增值税
(
)股权转让
   
当被投资方是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转让持股公司的权益是股权转让,股权不是金融商品,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无论个人还是单位)转让股权(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买卖双方均不需缴纳增值税。
(
)股票转让
   
当被投资方是股份公司(可能上市,也可能没有上市)时,股东转让持股公司的权益是股票转让,按照《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不会产生增值),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在该情形下,纳税人(无论个人还是单位)无偿转让股票,无须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
)被投资方是非上市公司
   
若被投资方不是上市公司,投资人无偿转让股权(),需要根据投资人的类别区别对待。

1. 转让方是自然人

如果转让方是自然人,无偿转让股权()只要满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的可以低价转让的情形,转让方就无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转让方不满足可以低价转让的情形,转让方需要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价格计算股权()转让的增值税额,依据该增值额按20%比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转让方是单位
   
如果转让方是单位,在该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买卖双方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则无偿转让行为就是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 这个价格就是公允价格,转让方没有增值,无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买卖双方有关联关系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就有权对该交易价格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转让方根据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被投资方是上市公司

1.转让方是自然人

若转让方是自然人,无偿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67号公告所规范的对象,这是否意味着该无偿转让行为就是合理的呢?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均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如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无偿转让给关联方,且该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该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则非常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交易价格,并且确定转让方个人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则个人无偿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就是合理的,转让方个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2.转让方是单位
   
若转让方是单位,无偿转让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样要结合该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买卖双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可参加本文第二部分第()款第2项的分析。

三、印花税
(
)无偿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1.
被投资方未在新三板挂牌
   
如果被投资方没有在新三板挂牌,股东转让该公司的股权()时,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在无偿转让的情形下,合同记载的转让价格为0,则买卖双方均无须缴纳印花税。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如果转让方为个人,0元转让股权不符合67 号公告规定的可以低价转让股权的情形。税务机关首先会核定交易价格,之后可能会要求买卖双方按核定后的价格计算缴纳印花税。
2.
被投资方在新三板挂牌
   
如果被投资方在新三板挂牌,股东转让该公司的股票,按照《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在无偿转让的情形下,实际成交金额为0,出让方无须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也无须缴纳印花税。
(
)无偿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
1.
经批准的因国企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无偿转让
   
按照《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以下简称“941号文")的规定,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国有企业无偿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
上述情形之外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无偿转让
按照941号文的规定,凡是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在当前政策环境下,发生该情形后,只对转让方征收印花税。只是在无偿转让行为下,交易金额为0,计算印花税的基数该如何确定?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3.无偿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其他情形

《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规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股票赠与实质上就是股票的无偿转让,按照上述规定,出让方仍然要正常缴纳印花税,但是受让方无须缴纳。
    40
号公告认定无偿转让股票的卖出价按买入价确认,是基于增值税考虑的,并未强调该认定原则也适用于印花税。在该情形下,如果实际交易额是0,出让方是按实际交易额为0、合同签订日该股票平均交易价、股票交割日该股票平均交易价,还是其他作价方式确定印花税的计税基数?目前尚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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