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留底退税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那么,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应关注哪些问题呢?
关注一:资格条件
公告明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关注二: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3.特殊增量留抵税额的确定
(1)留抵退税期间
①申报调整造成留抵变化。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②同期申报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③ 既欠税又留抵税额。纳税人既有増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2)留抵退税申报后
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关注三: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间
1.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在符合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留抵退税申请和出口退税申报的衔接问题。纳税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关注四:税务机关办理留抵退税原则
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岀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1.审核确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可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2.准予办理留抵退税。对于符合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公告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不予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关注五:暂停办理留抵退税情形
1.暂停办理留抵退税情形。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1)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2)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3)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4)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后处理方式。对于符合退税条件,但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或存在未处理的相关涉税事项等情形的,明确先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1)如果风险疑点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如果风险疑点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留抵退税。
(3)如果在进行风险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